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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基金會采購與招標工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重慶市教委關于采購管理的規(guī)定,結合基金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會實施各類招標采購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 招標采購項目必須是列入年度預算或捐贈資金落實的項目,無經費來源的項目不得進行招標采購立項。 第二章 招標采購項目的范圍 第四條 招標采購的范圍包括服裝、圖書、儀器設備、電子設備,系統(tǒng)集成、網絡工程,文藝、體育設備和器材,計算機通用、專用軟件購置及各類服務等。 第三章 招標采購方式     第五條 基金會組織招標采購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文件規(guī)定,實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方式。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形式采購招標的,實際參與投標的投標人數(shù)不應少于三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或沒有合格的供應商投標; (2)技術含量高,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的; (3)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四章 招標項目的限額 第七條 采購標的預算金額在5萬元(不含)以上、50萬元以下(含)的,可采用除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不含)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第五章 招標工作程序     第八條 基金會招標項目工作程序 1、由項目實施部門提出項目招標書面申請報告。報告應附有招標項目名稱、立項論證材料、技術(參數(shù))及商務要求、預算經費來源及落實情況和項目需完成的時間要求等。經基金會領導審批后進入正式招標程序。 2、屬公開招標的項目,由基金會辦公會決定委托有資質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標,并按國家規(guī)定的招標程序在相關網絡或媒體上公開發(fā)布招標信息。 屬除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招標的項目,由基金會辦公會決定組成招標工作小組,經市場調查、貨比三家、參考電商平臺等方式了解價格后,具體負責組織招標工作。 3、除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招標項目其投標人資格審查。由招標工作小組根據(jù)招標情況,對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質量、信譽等進行審查,報基金會領導審定。 4、基金會招標項目制定的《招標文件》必須經基金會招標工作小組審核,重點審核招標項目內容(含技術和商務標書)、招標方式、評標、定標程序等。 5、除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招標項目在開標前,由負責招標監(jiān)察工作的同志抽取評標專家,經基金會招標工作小組審查后開標。 6、評標結束后,該項目招標工作小組負責人向基金會領導匯報本次招標項目的招、投標和評標情況。 7、中標人確定后,招標工作小組與首選中標人完成合同簽署前的技術和商務談判。 8、基金會招標工作小組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公示。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9、基金會招標工作小組提交合同草案,經基金會領導審核后簽署合同。 第六章 招標項目合同的執(zhí)行      第九條 招標項目合同簽字生效后,由項目實施部門組織實施,督促供貨商履行合同按時交貨或提供服務,驗收貨物時清點數(shù)量并抽樣檢查,保證供貨質量。達到驗收條件后,項目實施管理部門要做好入庫登記。屬于直接捐贈給受贈方的貨物,項目實施管理部門要做好受贈方物資驗收單收集工作并存檔。招標工作小組負責對該項目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和監(jiān)督。 第七章 招標工作紀律     第十條 基金會組織的各類招標活動必須嚴格遵守下述工作紀律: 1、參與招標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嚴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標方或他人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項目內容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嚴禁收受投標人的錢、物和有價證券等;嚴禁接受投標人或他人以投標人名義舉辦的宴請或娛樂活動;嚴禁利用工作和職務之便,徇私情、謀私利。 2、嚴禁把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有意拖延招標時間,故意規(guī)避招標。 3、嚴禁未經招標確定供貨廠家或施工單位。嚴禁明招暗定,違規(guī)操作。 4、禁止中標單位將其中標的招標項目轉包給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對利用不正當手段和競爭方式進行競標的投標人,一經查實,除取消其投標資格或已中標資格外,并取消該投標人今后在我會一切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5、評標專家組成員,應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和國家、市有關招標工作的規(guī)定和紀律要求,認真進行閱標和評標。 6、本基金會領導和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和親屬,應主動回避本會招標活動。 第十一條 招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與通報批評與處分,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處理: 1、未按規(guī)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2、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的; 3、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4、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5、擅自終止招標采購活動的; 6、其他有關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依據(jù)本辦法,可制定招標采購工作實施細則,報基金會秘書長審查后,經基金會理事長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基金會應加強采購與招標項目的檔案管理。有關招投標文件、合同等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銷毀。招標檔案由管理部門收集整理,按項目分卷歸檔,年終交由辦公室長期保存。     第十四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修訂。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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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基金會資產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及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資產指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投資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流動資產是指基金會可以在一年內變現(xiàn)或運用的資產,如貨幣資金、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固定資產是指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生產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tài)的有形資產。對于單價雖然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如辦公家具等。投資資產是指基金會用于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形成的資產,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資產。無形資產是指基金會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如商標、專利權等。 第三條? 基金會資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合法、謹慎、安全、有效。 第四條? 基金會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五條? 流動資產的管理。 (一)貨幣資金。 1、基金會的貨幣資金均由基金部統(tǒng)一管理,執(zhí)行賬錢分管。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全額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不準出借銀行賬戶、支票。不屬基金會的經濟往來,不得在基金會的銀行賬戶中辦理結算。 2、基金部根據(jù)日常工作需要,可向銀行支取備用金,但備用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2萬元。 3、出納應建立現(xiàn)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xiàn)金盤點,確?,F(xiàn)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出納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jié)相符。 (二)應收賬款、預付賬款。 基金部應對應收賬款、預付賬款進行定期核對,每年至少兩次。對于到期收回的應收賬款應做好賬務處理,對于到期尚未收到的應收款項,應及時報告秘書長、理事長,做出決策。 第六條? 投資資產的管理。 (一)基金會進行投資理財,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努力使資金保值、增值。 (二)基金會可用于投資理財?shù)馁Y金主要是指非限定性資金。對暫不需要支付的限定性資金,基金會也可利用時間差進行短期理財。但如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能否投資和如何投資有特別約定,本基金會應遵守該約定。 (三)基金會開展投資理財由理事會履行決策職責: 1、決定重大投資理財活動。 2、基金會開展重大投資理財活動,應提交理事會審議,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3、檢查、監(jiān)督基金會的投資理財管理和資產處置工作。 4、其它有關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 (四)對風險可控的定期存款或銀行理財,可由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實施。 (五)每一筆投資理財項目經費支出必須經秘書長、理事長審簽。 (六)每個投資理財項目必須建立專項檔案,專人負責,完整保存投資的論證、審批、管理和回收等過程的資料。 (七)基金會禁止從事以下行為:提供擔保;在二級市場直接買賣股票;從事可能使本基金會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從事違背本基金會使命、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七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的購置 基金會購置固定資產,金額在1萬元(含)以下的,由秘書長審簽;金額在1萬以上10萬(含)以下的,經辦公會研究決定;金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上的,需提交理事會審議。 (二)固定資產的管理 1、重大固定資產的后續(xù)管理由理事會履行決策職責,基金部負責實施。例如房屋的出售、出租等。 2、一般辦公用固定資產的后續(xù)管理由基金部負責,具體工作包括: (1)編制固定資產目錄,建立固定資產實物臺賬。 (2)設立固定資產卡片,對固定資產進行統(tǒng)一分類編號,并落實到使用人。 (3)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領用、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xù)。 (4)定期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形成盤點表,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5)對于已達折舊年限但仍能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基金部應做好備查登記。 (6)對于已達折舊年限且不能繼續(xù)使用或未達折舊年限但不能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及時報告秘書長,做報廢處理。 (7)固定資產的清理報廢,由基金部提出書面申請,由秘書長審批簽字后作為賬務處理依據(jù)。 (三)固定資產的核算 1、固定資產應設置總帳及明細分類帳。 2、財務人員應對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及時進行帳務處理,并按相關規(guī)定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率5%。 3、固定資產的分類及折舊年限規(guī)定: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倉庫、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折舊年限一般不低于20年。房屋折舊年限不低于50年。 (2)交通設備:包括轎車、商務車等。折舊年限一般不低于10年。 (3)電子設備:包括顯示器、主機、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掃描儀、投影儀、相機、鏡頭等相關辦公設備。折舊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 (4)辦公家具:包括空調、飲水機、文件柜、辦公桌椅、鐘表、電視、床、衣柜等。折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5)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五)基金會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統(tǒng)一核算、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六)基金會的固定資產,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調撥。 (七)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變動時,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條? 基金會基金部對資產履行管理職責: 1、執(zhí)行理事會或辦公會的有關決議和規(guī)定。 2、負責所有資產的監(jiān)督和管理。 3、負責資產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依法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章 資產處置 第九條? 資產的處置實行“集體審查、分級批準、上報備案”的辦法,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制衡機制。 第十條? 投資理財損失在100萬元(不含)以下的資產處置方案,由基金部提出書面報告,經辦公會審議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批;投資損失超過100萬元(含)的資產處置方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對報廢、報失、報損的固定資產,由相關人員填寫報廢、報失、報損單,由資產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共同核定后,提出處置意見,并嚴格遵照基金會固定資產管理決策職責,相應履行處置審批手續(xù)。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基金部統(tǒng)一負責處置,處置后要及時更新固定資產臺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處置的殘值收入必須及時入賬。 第十二條 ?基金會人員變動,其管理的固定資產應及時辦理轉移登記,更新固定資產卡片。 第四章 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重大資產管理以及處置結果應報理事會備案。 第十四條? 本制度規(guī)定由理事會審批的事項,履行基金會章程規(guī)定的決策程序。 第十五條? 發(fā)生以下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與警告、或辭退;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根據(jù)理事會規(guī)定進行賠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規(guī)定程序審批,擅自投資或處置資產; (二)以本基金會資產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三)玩忽職守。 (四)泄漏資產秘密及其他可能損害本基金會信譽的行為。 (五)其他可能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十六條? 由于國家法律、政策發(fā)生重大變化或出現(xiàn)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資產損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基金會理事會制訂,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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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基金會的收入包括:捐贈收入、投資理財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捐贈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贈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所得。 (二)投資理財收益是指投資理財取得的收益。 (三)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 第十四條? 捐贈資金或物資進入本基金會賬戶后,必須及時、全額入賬。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設“小金庫”、設賬外賬,嚴禁收款不入賬。捐贈收入應單立科目或單設賬戶核算管理,并嚴格按照捐贈單位(或捐款人)與基金會簽定的捐贈協(xié)議的要求進行賬務管理,定期向捐贈單位(或捐款人)報告捐贈資金或物資的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基金會收到捐贈的現(xiàn)金或物資,應及時向捐贈者開具市財政局統(tǒng)一印制的“公益事業(yè)捐贈統(tǒng)一票據(jù)”。 第十六條? 基金會收到物資捐贈,需建立物資收支臺賬,并做好物資出入庫登記等工作。 第十七條? 基金會接收非現(xiàn)金捐贈,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入賬價值: ?(一) 捐贈人提供了發(fā)票、報關單等憑據(jù)的,應當以相關憑據(jù)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jù);捐贈方不能提供憑據(jù)的,應當以其他確認捐贈財產的證明,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jù)。 (二)捐贈人提供的憑據(jù)或其他能夠確認受贈資產價值的證明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三)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jù)。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jù),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第十八條?基金會的捐贈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以及專兼職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九條? 基金會有權依法對非定向物資捐贈進行拍賣、變賣、處置等,取得的收益作為捐贈收入入賬。 ? 第四章 票據(jù)和財務印章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票據(jù)包括公益事業(yè)捐贈統(tǒng)一收據(jù)、轉賬支票和現(xiàn)金支票等。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財務印章包括基金會財務專用章和開戶銀行預留的個人印鑒。會計保管基金會財務專用章,出納保管基金會相關票據(jù)和開戶銀行預留的個人印鑒。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空白票據(jù)和財務印章實行分開保管。 第三十五條?公益事業(yè)捐贈統(tǒng)一收據(jù)的適用范圍:基金會接受的捐贈用于業(yè)務范圍內的,都要開具公益事業(yè)捐贈統(tǒng)一收據(jù)。捐贈人不需要的,或者匿名捐贈的,也應當開具捐贈收據(jù),留基金會備查。下列行為,不得使用公益事業(yè)捐贈統(tǒng)一收據(jù):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并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稅收入、醫(yī)療服務收入、會費收入、資金往來款項等應使用其他相應財政票據(jù)的行為;按照稅收制度規(guī)定應使用稅務發(fā)票的行為;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公益事業(yè)捐贈統(tǒng)一收據(jù)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捐贈票據(jù),不得將捐贈收據(jù)與其他財政票據(jù)、稅務發(fā)票互相串用。 第三十七條? 支票由出納人員在銀行賬戶余額內按規(guī)定向收款人簽發(fā),不得簽發(fā)空頭、遠期支票。 第三十八條? 不準出借、出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不準攜帶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況,須經財務負責人和理事長批準,并登記金額及用途。 第三十九條? 支票丟失應立即向開戶銀行辦理掛失手續(xù),同時向秘書長、理事長報告。 第四十條? 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等情況,應及時聯(lián)系相關單位和企業(yè),做好遺失聲明并及時更換各預留印鑒。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由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 年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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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重慶市教育發(fā)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尊師重教、資助貧困師生、支持教育創(chuàng)新、促進教育發(fā)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shù)額為人民幣柒仟萬元(7000萬元),來源于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業(yè)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重慶市渝中區(qū)桂花園路12號四樓1-6號。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一)接收社會各界對重慶市教育事業(yè)的捐贈,籌集教育發(fā)展資金; (二)制定貧困學生資助、貧困教師救助、優(yōu)秀師生獎勵辦法和組織實施; (三)扶持貧困地區(qū)基礎條件薄弱學校發(fā)展,資助符合重慶市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和目標的有關教學、科研項目、師資培訓項目及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等,對全市學校、教師、學生的創(chuàng)新活動進行支持,促進各類教育事業(yè)發(fā)展; (四)推動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教育,表彰和獎勵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進行基金運作,確?;鸬谋V怠⒃鲋?。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由25名理事組成。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連選最多可任2屆。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對重慶教育事業(yè)有突出貢獻,在本市教育界有較大影響; (三) 熱心教育基金會事業(yè),熱心為教育服務;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理事在任期中連續(xù)三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視為自動辭去理事職務。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監(jiān)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慈善項目活動及重大投資活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公開募捐、投資和慈善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會,由3名監(jiān)事組成,并設監(jiān)事長1名。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jiān)事。 第十八條?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jiān)事由主要捐贈人、業(yè)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jiān)事依法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shù)的1/3。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理事、監(jiān)事履職費用,由基金會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lián)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xiàn)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帶領理事進行教育基金籌集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支持理事長、副理事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其收入來源于: (一)取得募捐資格后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取得募捐資格后、接受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取得募捐資格后組織慈善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慈善項目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公開慈善募捐活動應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jù)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xié)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jù)捐贈協(xié)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制定貧困學生資助、貧困教師救助、優(yōu)秀師生獎勵辦法和組織實施; (二)扶持貧困地區(qū)基礎條件薄弱學校發(fā)展,資助符合重慶市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和目標的有關教學、科研項目、師資培訓項目及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等,對全市學校、教師、學生的創(chuàng)新活動進行支持,促進各類教育事業(yè)發(fā)展; (三)推動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教育,表彰和獎勵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活動、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超過100萬元(含)的捐贈活動; (二)境外懇請的捐助活動; (三)投資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含)的非銀行理財產品類產品或項目。 未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非銀行理財產品類產品或項目由辦公會履行決策職責。購買風險較低的銀行理財產品由內務會履行決策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為實現(xiàn)財產保值、增值進行的重大投資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xié)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慈善事業(yè)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比例,按照相關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xié)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xi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xi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shù)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未按協(xié)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xié)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xi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規(guī)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報告后,須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項目管理遵循以下規(guī)定: 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優(yōu)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zhí)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huán)節(jié)建立科學、規(guī)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活動,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shù)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shù)的2/3。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 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 超過100萬元(含)的非定向慈善項目; 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報備。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按照捐贈協(xié)議??顚S谩?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jiān)督。 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zhàn)斗堡壘,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切麄骱蛨?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推動事業(yè)發(fā)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guī)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基金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xiàn)本基金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基金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本基金會支持黨的統(tǒng)一戰(zhàn)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tài)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fā)生。 第六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市內公益性的教育事業(yè)單位; (二)捐贈給市內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社會公益組織。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0年7月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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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基金會駕駛員和公務用車管理,保證公務用車的安全、合理使用,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參照《市教委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輛管理辦法》,結合本基金會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駕駛員管理 第二條  駕駛員職責: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自覺做到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2.服從工作安排,聽從調度。積極做好行車準備,確保行車安全。 3.愛崗敬業(yè)、團結同志、樂于奉獻。注意自身的儀表和行為舉止。 4.做好車輛保養(yǎng)和維修工作,保持車容整潔。 第三條  未經批準,駕駛員不得私自用車,私自用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或車輛損失,由駕駛員本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經濟賠償責任。 凡屬以下情況視為私自用車: 1. 未經批準在非工作時間違規(guī)用車的。 2. 未經批準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的。 第四條  因駕駛員操作不當引發(fā)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破損及人員財產損失的,除保險公司應賠償?shù)木S修及人員等費用外,未能得到理賠的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除此以外,根據(jù)交警對事故責任的劃分認定責任,駕駛員要承擔一定的事故費用: 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按事故費用總數(shù)5%承擔; 2.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按事故費用總數(shù)4%承擔; 3.駕駛員負一半責任的按事故費用總數(shù)3%承擔。 第五條  在因公出車期間,由于駕駛員管理不善造成車輛遺失,應及時報案;若車輛經公安機關判定無法追回造成損失的,由駕駛員個人承擔車輛現(xiàn)價損失金額15%的賠償。 第六條  因駕駛員人為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出現(xiàn)故障和損失的,由本人承擔損失金額50%的賠償。對故意損毀車輛的,經查實后,除承擔全額損失外,將按《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觸犯刑法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七條  在車輛維修和加油過程中不得有弄虛作假行為。若有,一經查實,將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對情節(jié)嚴重者,除賠償損失外,還將按《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  凡是行車違章受到交警部門處罰的,由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和經濟處罰。 第九條  駕駛員有事須書面向辦公室主任請假。對無故不上班或聯(lián)系不上又不服從安排或遲到早退,給予批評教育。一月內連續(xù)兩次曠工或全年累計曠工達5次及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十條  本基金會車輛均由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一條  車輛實行駕駛員負責制度,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常規(guī)維護、保養(yǎng),一旦發(fā)現(xiàn)故障并無力排除,應及時報告,不得帶“病”出車。車輛必須停放在本基金會指定地點(當前指定地點:重慶市教委停車庫),不按規(guī)定停放而造成車輛被盜、損壞,要依法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車輛使用范圍: 1.確保理事會理事長、秘書長工作需要。 2.本基金會日常工作需要或遇特殊、緊急情況需要用車。 第十三條  車輛使用程序 1.車輛使用實行出車登記制度。辦公室根據(jù)公務的輕、重、緩、急統(tǒng)籌安排車輛。外地長途用車需要提前1個工作日提出申請,經秘書長同意后方可派車。 2.在出車過程中,因工作需要臨時變更出車任務時,用車人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情況,說明原因。 第四章  車輛保養(yǎng)和維修 第十四條  車輛的保養(yǎng)、維修,駕駛員須填寫《基金會公務車保養(yǎng)申請單》或《基金會公務車維修申請單》,車輛的保養(yǎng)和維修需按規(guī)定在定點的汽車修理廠進行保養(yǎng)、維修。特殊情況需到定點廠以外保養(yǎng)、維修的,須報經批準同意。車輛在檢修過程中出現(xiàn)超出《基金會公務車維修申請單》所填報的維修內容或范圍時,應向辦公室請示,經批準同意后方可繼續(xù)維修。 第十五條  車輛保養(yǎng)、維修完成后,駕駛員應認真檢查保養(yǎng)、維修記錄或清單,車輛試車正常并確認已排除故障后,方可與修理廠辦理驗收手續(xù)或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因公長途在外車輛發(fā)生故障需要維修的,須及時報告,并請用車人員在有關維修費用票據(jù)上簽字。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洗車管理。保持車輛清潔衛(wèi)生是駕駛員的職責,基金會公務車洗車實行定額管理,即每月洗車次數(shù)控制在10次以內。 第十八條  駕駛員出車主城外按照基金會工作人員差旅費報銷辦法處理。 第十九條  安全績效。全年出車無安全事故,發(fā)給安全獎1200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附件: 1、基金會公務車保養(yǎng)申請單; 2、基金會公務車維修申請單; 3、基金會公務車購油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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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隨著互聯(lián)網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和信息傳播方式的深刻變革,社會公眾對基金會的知情、參與和監(jiān)督意識不斷增強,為完善重慶市教育發(fā)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存在新聞發(fā)布不及時、信息公開不主動、輿論引導不到位等問題,根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基金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二條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推行基金會新聞發(fā)言人制度,必須把正確的政治方向擺在第一位,堅持黨性原則,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三條  堅持與信息公開制度相銜接。做好基金會新聞發(fā)言人制度與基金會信息公開制度的相互補充、相互銜接,通過新聞發(fā)言人制度強化基金會信息公開,推動基金會治理更加公開透明。 第三章  重點任務 第四條  選任新聞發(fā)言人。引導基金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1名政治可靠、業(yè)務精通的負責人為新聞發(fā)言人。新聞發(fā)言人要講黨性、講政治、守規(guī)矩、有擔當,應熟悉本組織、本行業(yè)的全面情況,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語言表達、溝通能力?;饡獮樾侣劙l(fā)言人配備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培訓新聞發(fā)言人。積極開展對基金會新聞發(fā)言人及其工作團隊的培訓,通過專業(yè)理論學習、模擬發(fā)布演練、輿情應對實戰(zhàn),不斷增強基金會新聞發(fā)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輿情研判能力、釋疑解惑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確保基金會新聞信息發(fā)布、回應社會關切主動、及時、準確、權威。 第六條  建立新聞發(fā)布制度。根據(jù)基金會工作重點,制定好新聞發(fā)布制度,明確新聞發(fā)布的基本形式、主要內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職責,同步建立新聞發(fā)布內容和保密審查機制、輿情監(jiān)測和回應機制、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確保新聞發(fā)布的主題選定、方案制定、內容審查、答問口徑把關、對外發(fā)布、輿情跟蹤、信息反饋、效果評估等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新聞發(fā)布內容應由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把關。                 第七條  提升新聞發(fā)布成效?;饡侣劙l(fā)言人應尊重新聞傳播規(guī)律,創(chuàng)新理念、內容、形式、方法、手段,增強新聞發(fā)布的時效;學會綜合運用新聞發(fā)布會、吹風會、集體采訪、網絡訪談、答記者問等多種形式,通過數(shù)據(jù)、圖解、案例等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正面宣傳;主動適應“互聯(lián)網+”發(fā)展趨勢,大力推進門戶網站和微博、微信、客戶端等新媒體建設;加強輿情搜集、報告和研判,提高新聞發(fā)布的針對性。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會議通過。自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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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教育發(fā)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黨建工作,建立起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長效機制,充分發(fā)揮黨支部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結合基金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黨員目標管理 第二條  黨員年度目標包括黨內生活、本職工作、遵紀守法和聯(lián)系群眾等內容。根據(jù)黨員實際情況,因人制宜分解量化,分步實施。 第三條  積極按時參加黨組織生活,按時按標準繳納黨費,積極參加黨員培訓和民主評議黨員及其他黨內集體活動。 第四條  建立《黨員活動記載簿》、《黨費收繳登記簿》等必要的簿冊,將黨員有關情況記錄清楚,為考評提供依據(jù)。 第五條  對黨員目標管理的落實情況,黨支部適時檢查,年終考核評比,并將考核情況作為民主評議黨員和推優(yōu)的主要依據(jù)。 第三章   三會一課 第六條  黨支部委員會(支委會)。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內容主要是研究、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和黨支部大會決議;研究制定黨支部工作計劃,總結全年工作;研究黨的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方面的問題;研究培養(yǎng)、發(fā)展新黨員方面的問題等。 第七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是聽取和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支部的重大問題;傳達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接收新黨員等。 第八條  黨小組會。黨小組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的要求,聽取黨員思想匯報,及時向黨支部反饋黨員情況;組織黨員學習,加強思想教育,做好黨員思想政治工作;討論發(fā)展黨員、做好發(fā)展黨員的跟蹤培養(yǎng)工作;討論對黨員的處理、評選優(yōu)秀黨員、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等問題和日常黨建工作。 第九條  黨課。黨課一般每季度一次,內容一般包括: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等。黨課由黨支部統(tǒng)一組織,可吸收積極分子、發(fā)展對象參加。 第四章  民主生活會 第十條  黨的民主生活會以支部為單位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jù)實際需要,也可以隨時召開,下半年的民主生活會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開。 第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要根據(jù)上級黨組織要求和結合基金會工作實際,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十二條  民主生活會重點是圍繞支部黨員中存在的思想、工作作風、紀律等方面的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民主生活會要開誠布公,互相談心,溝通情況,交換意見。要根據(jù)會上提出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每次民主生活會前要認真準備,與會人員要根據(jù)會議的主題,聯(lián)系自身的思想、工作實際,認真做好發(fā)言準備。要通過各種渠道收集入黨積極分子和群眾對黨員的意見,以便更好地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第五章  黨員學習 第十四條  學習內容: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以及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根據(jù)形勢任務需要,及時充實新的學習內容。 第十五條  學習要求: (一)每年年初根據(jù)上級黨組織的統(tǒng)一安排,制定支部學習計劃,學習計劃要體現(xiàn)理論聯(lián)系實際,緊緊抓住如何深入學習,怎樣學以致用這個重點,突出主題、形成特色。 (二)學習采取自學和集中學相結合的方法。做到學習有安排、有資料、有讀書筆記、有心得體會文章。集中學習主要采取學習文件、主題發(fā)言、聘請專家作專題報告、看輔導錄像、參與社會實踐、送出培訓等形式,深化學習效果。 第十六條  學習時間:支部組織集中學習,根據(jù)上級黨組織年度學習計劃進行,原則上每月集中學習1次,也可根據(jù)工作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章  發(fā)展黨員工作 第十七條  發(fā)展黨員必須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fā)展”的方針,成熟一個、發(fā)展一個,嚴格按規(guī)定履行入黨手續(xù)。 第十八條  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等教育,指定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培養(yǎng)聯(lián)系人。 第十九條  黨支部每半年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經過一至二年以上培養(yǎng)考察并經支委會討論同意后,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列為發(fā)展對象。 第二十條  列入發(fā)展對象的同志參加上級黨組織舉辦的黨的基本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  對發(fā)展對象進行政審,并形成政審材料。政審主要內容包括: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tài)度,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xiàn),直系親屬和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支委會在公示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嚴格審查的基礎上,將發(fā)展對象提交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 第二十三條  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后,要及時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二十四條  預備黨員在預備期滿時,應主動向黨支部提出轉正申請,黨支部要及時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討論。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不完全具備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長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超過一年;不具備黨員條件的,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將支部大會對預備黨員討論、表決結果,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七章  民主評議黨員 第二十六條  評議是否具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能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 第二十七條  評議是否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政治上是否和黨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條  評議能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第二十九條  評議是否堅決執(zhí)行黨的決議,嚴守黨紀、政紀、國法,堅決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十條  評議是否密切聯(lián)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艱苦奮斗,廉潔奉公,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第八章  黨費收繳 第三十一條  黨員必須本人交納黨費,除非有特殊情況,方可委托其他黨員轉交。 第三十二條  黨員必須按期交納黨費。一般應按月交納黨費,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六個月不交納黨費,就認為是自行脫黨,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支部討論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將其除名。 第三十三條  黨員必須按規(guī)定交納黨費,按中央組織部關于黨員交納黨費具體標準的規(guī)定,不可少交。黨員自愿多交納黨費,可以不限。 第三十四條  黨費必須由支部專人負責,一般由支部組織委員管理,若需換屆,必須及時辦好移交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支部應按月將本支部收入、上繳黨費的金額詳細記入《黨費收繳登記薄》。 第三十六條  收繳黨費人員必須及時向上級黨組織上繳黨費,不得個人長期保管現(xiàn)金。 第九章  工作臺帳管理 第三十七條  妥善管理支部工作資料是落實黨建工作目標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做好支部工作的一項基本要求。為了加強基金會支部黨的組織建設,必須建立健全支部工作臺帳。 第三十八條  黨支部建立:“一個手冊”、“一本記錄簿”、“八類資料夾”等工作臺帳。“一個手冊”,即黨員手冊; “一本記錄簿”,即:黨支部會議記錄簿;“八類資料夾”,是指需要保存的八種類別的重要工作資料,即:支部行文資料、上級文件資料、學習教育資料、計劃總結資料、評比表彰資料、發(fā)展黨員資料、轉遞關系資料、綜合材料資料。 第三十九條  工作臺帳的基本要求是規(guī)范、齊全、求實。具體要求是: (一)黨員手冊由黨員本人保管,并按照要求認真填寫有關項目內容,貼好本人照片,加蓋印章。黨員參加組織活動的情況,要按照時間順序逐項填寫。黨員繳納黨費的情況,應由收繳人填寫簽字。 (二)黨支部會議記錄簿由支部組織委員保管,并按照要求負責填寫。每次會議和活動,要填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缺席人員、主持人、記錄人、會議(活動)的內容等情況,重要會議要填寫清楚到會人數(shù)、會議議題、到會人員發(fā)言要點、舉手表決情況和最后的決議等內容。 (三)支部行文資料夾,主要存放以支部名義上報或下發(fā)的文件(含請示、報告、通知等)。以時間為序整理好(下同)。 (四)上級文件資料夾,一律存放上級機關黨組織下發(fā)的文件。 (五)學習教育資料夾,主要存放各種學習教育材料和書籍,以及學習方面的通知、方案、要求和學習考試成績等資料。 (六)計劃總結資料夾,主要存放年度支部工作計劃、總結和向黨員大會所作的報告;階段性工作計劃和總結;專題性工作計劃和總結;以及換屆選舉時所作的工作報告等相關材料等。 (七)評比表彰資料夾,主要存放用于評比表彰的各種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的事跡材料(含各種表彰表格和照片等)。 (八)發(fā)展黨員資料夾,主要存放入黨申請書、入黨志愿書、預備黨員考察表、申請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群眾座談會和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等。發(fā)展黨員資料盒,應視情況按照申請入黨同志分別集中存放。 (九)轉遞關系資料夾,主要存放轉入的黨員介紹信、轉出的黨員介紹信等。 (十)綜合材料資料夾,主要存放黨員花名冊、黨員統(tǒng)計表、黨員廉政情況材料、黨員思想匯報材料、以及其他綜合類資料等。 第四十條  支部工作臺帳的建立健全列入黨建目標管理的內容。有關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及時加以改正。在每年年底前的黨建目標管理考核檢查中,一并對支部臺帳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章  “創(chuàng)先爭優(yōu)”、激勵 第四十一條  結合支部的工作、黨員和職工的思想實際,制定黨支部“創(chuàng)先爭優(yōu)”目標和具體措施,同時指導黨員制定個人“創(chuàng)先爭優(yōu)”目標和具體措施,并以黨員公開承諾、基層黨組織公開承諾方式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  建立黨內表彰獎勵制度。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深入開展創(chuàng)先爭優(yōu)活動。每年年底,開展評選表彰活動,對先進黨組織、優(yōu)秀共產黨員和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進行表彰。 第十一章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第四十三條  為貫徹中央精神,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持以黨風建設促進機關支部政風、行風建設,進一步倡導誠信意識、廉潔意識和責任意識,特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第四十四條  抓好黨風廉政教育,經常對黨員進行理想信念、黨風黨紀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強反腐倡廉的自覺性。 第四十五條  嚴格遵守黨的規(guī)章制度,嚴守黨的紀律,不泄露黨的秘密,不牟取私利,不鋪張浪費,不參與賭博和封建迷信活動,維護黨的形象。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基金會理事會制訂,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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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爭取社會的支持,規(guī)范接受捐贈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等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政策、重慶市教育發(fā)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章程,特制定接受捐贈辦法。 第二條 ?社會各界的捐贈是基金會基金的主要來源,接受捐贈的效果直接影響教育資助的力度。基金會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教育公益事業(yè),同時規(guī)范的管理和使用社會捐贈資金,提高社會捐贈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 接受社會捐贈的基本原則: 1.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 2.遵循捐贈自愿和無償?shù)脑瓌t; 3.不得將捐贈款物挪作他用; 4.堅持尊重捐贈者意愿與符合教育公益性需要相統(tǒng)一。 第四條? 捐贈內容。捐贈者可用現(xiàn)金、匯款、支票、有價證券等,也可捐贈實物。 第五條? 捐贈方式。可前往基金會辦公地點進行現(xiàn)場捐贈;可通過基金會網上捐贈平臺舉行捐贈;可通過郵局匯款向基金會捐款;可通過銀行轉賬向基金會捐款(基金會基本信息見附件)。通過郵局匯款和銀行轉賬捐贈的,在留言欄里要注明聯(lián)系方式及捐助意愿。 第六條? 根據(jù)捐贈者意愿設立專項基金。專項基金可分為非限定性基金(捐贈者不指定捐贈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贈者指定捐贈用途的基金);根據(jù)專項基金設立的性質,基金可分為永久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動本基金(動用基金本金)。 第七條? 凡捐贈的單位和個人,均以基金會的名義開具重慶市財政局印制的《公益事業(yè)捐贈統(tǒng)一票據(jù)》,捐贈的單位和個人憑此收據(jù)可在交納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 第八條? 統(tǒng)一鳴謝規(guī)定。對所有捐贈單位和個人,都將在公眾網或市內報刊上進行公開鳴謝。 (一)對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單位或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個人,贈送紀念品、頒發(fā)榮譽證書。 (二) 對捐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單位或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個人,贈送紀念品、頒發(fā)榮譽證書,并通過新聞媒體宣傳、表彰。 (三)對捐贈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單位或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個人,可根據(jù)捐贈者意愿,設立專項基金、授予“捐資助學” 榮譽牌匾、通過新聞媒體宣傳、表彰。 第九條? 特殊表彰規(guī)定。凡是符合(二)、(三)項內容要求的,可根據(jù)捐贈者意愿,舉行捐贈儀式;注明由其捐贈資助的標志、以捐贈者個人名字命名的,經批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鼓勵個人和團體組織介紹引進教育捐贈。對介紹引進教育捐贈業(yè)績突出的個人和團體組織,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接受捐贈的有關信息,基金會將通過新聞媒體、互聯(lián)網等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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